中世纪欧洲的法治元素(上篇) On the Ele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in Medieval Europe 作者简介:程汉大,山东师范大学教授,济南 250014 原文出处:《经济社会史评论》(津)2015年第20151期 第43-60页 内容提要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核心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秩序由法律规定,并依法律而运行。这在欧洲历史上主要体现为宪政的多元一体化进程。这一进程发源于古希腊罗马,确立于近代欧美。在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世纪,作为国家体制的宪政文明虽然销声匿迹,但宪政文脉并未泯没中断。除了古典宪政的遗风余韵在一定范围内保存下来之外,在欧洲封建制度、基督教、自治城市和思想领域中,都孕育了大量新的制度性和理念性的法治元素。所以,中世纪不是欧洲宪政史上的断层期,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多元素发展期,也是横亘在古典与现代两次宪政高潮之间的一个承上启下的过渡期。 关 键 词:法治元素/封建制度/基督教/自治城市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核心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秩序由法律规定,并依法律而运行。这在欧洲历史上主要体现为宪政的多元一体化进程。宪政文明发源于欧洲,历经两次发展高潮。古希腊罗马进行了“世界上第一次立宪主义的试验”,①创建了古典宪政;近代欧美建立了民族国家宪政,揭开了现代宪政的新篇章。介于二者之间的是长达千余年的中世纪。在很长时期内,中世纪被误认为是一个“黑暗时代”,与宪政文明自是格格不入的。但是,近一个世纪来的研究证明,作为一种国家体制的宪政文明在中世纪虽然销声匿迹了,但宪政文脉并未泯没中断。除了古典宪政的遗风余韵(如希腊的民主思想和罗马的法律传统)在一定范围内保存下来外,中世纪的特殊历史条件还孕育了大量的新生宪政元素。尽管由于那时民族主权国家尚未出现,这些“简朴的、脆弱的、具有内在不稳定性”②的宪政元素还无从整合一起,形成规模化、成建制的宪政实体,而只是作为分散孤立的元素杂乱无序地存在着、生长着,但元素的孕生和日积月累,既传承了古典宪政传统,又为现代宪政的兴起奠定了雄厚基础和提供了直接资源。 英国学者厄尔曼说: “在中世纪占据主导的政府与政治观念已经创造了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我们的现代观念、我们的现代制度、我们的政治义务与宪政观念,不是直接起源于中世纪,就是在直接反对中世纪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中世纪的宪政元素主要孕生于权力结构多元化的封建制度、与世俗王权分庭抗礼的基督教会、11世纪以后新兴的自治城市以及政治法律思想领域中。 一、封建制度中的宪政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