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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枫以案释法|儿子贩毒被判无期,父亲为儿子顶包获刑3年-法治葵涌

时间:2019年03月24日 | 作者 : admin | 分类 : 全部文章 | 浏览: 129次

张煜枫以案释法|儿子贩毒被判无期,父亲为儿子顶包获刑3年-法治葵涌

张煜枫
公安机关根据线报,发现一个178开头手机号码使用者有重大贩毒嫌疑,通过侦查,在鄞州区某暂住房内查获冰毒10包,净重999.8克,同时抓获租房者老喻。老喻当场承认178号码的手机和现场查获的近1公斤毒品都是其所有。侦查机关以老喻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然而,检察官调查发现,老喻有提供虚假供述的嫌疑。检察官又通过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锁定真正贩毒者是老喻之子小喻。最终,宁波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喻无期徒刑,小喻表示不上诉。而老喻则当庭认罪,承认其为子顶包的事实,法院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老喻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摒弃以往以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思路,全面树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模式。
一方面,应当全面审查侦查活动中收集的证据,进一步审查、发现、挖掘案件中可能存在客观性证据。另一方面,应当以客观性证据对全案证据进行检验,通过客观性证据对案件从犯罪预谋、犯罪手段、时间、地点、结果等进行层次性推理,建立证据分析论证体系。
具体联系到本案,检察机关的工作方法如下:
依托客观性证据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并据此准确分析犯罪行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性
通过在案的客观性证据检验老喻的供述,发现其向警方所供述内容虚假,老喻向警方顶包的目的是为了掩饰其子小喻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录像进行复查,发现老喻的供述存有大量疑点。此外,案发现场还放着一条牛仔外裤,裤型与老喻的身材不符。据此,案发当天肯定有他人住在房内。
从言词证据中挖掘和收集更多的客观性证据,并据此锁定嫌犯、指证犯罪
在发现小喻有重大贩卖毒品犯罪嫌疑后,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继续深入挖掘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通过新获取的客观性证据锁定并抓获真正的贩毒人员小喻。
通过购毒人员的证言,获取小喻贩卖毒品的客观性证据。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根据152、178号码的手机通话记录找购毒人员信息。侦查机关经调查找到购毒人员姚某,姚某证实其曾向一名叫“阿力”的男子购买过毒品,并用转账的方式支付了毒资。经姚某辨认,小喻就是“阿力”。
通过客观性证据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并据此还原犯罪事实,让嫌犯认罪伏法
小喻到案后,拒不承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很少在案发现场住。为了让父子俩人认罪伏法,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调取通话记录、银行汇款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对相关证人证言进行补强,并向父子展示客观性证据,还原犯罪事实。
最终小喻放弃上诉,老喻在庭审中承认顶包的事实。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纠正错案、追诉漏犯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侦查人员没有认真勘验现场物品,没有仔细核实监听录音,没有细致比对证人证言,简单地依据喻某的供述就将查获的毒品与其建立起因果关系,这一做法是典型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而检察机关则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通过客观性证据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再通过言词证据更加深入地挖掘客观性证据,最后又通过客观性证据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从而建立起完整的证据锁链,成功纠正一起错案、追诉一名漏犯。
由本案的办理可见,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对于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并且深入挖掘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通过引导侦查和补充侦查活动,积极获取新的客观性证据,夯实全案的证据体系,严把案件质量关口,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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